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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志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976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5726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3-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货款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信阳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大力公司预交,信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新大力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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