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贤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9766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5726号 |
| 案号 | (2017)苏0206执4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 发布日期 | 2017-03-16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货款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信阳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大力公司预交,信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新大力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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