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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和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976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2326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60000元。(该利息已自2015年5月22日暂算至2016年2月2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硕森硅钢有限公司、浙江婺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吕斯奕、何梦佳、王和源、施建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华市硕森硅钢有限公司、王和源和施建珍在15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被告在10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七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履行时加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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