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和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9766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2326号 |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1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60000元。(该利息已自2015年5月22日暂算至2016年2月2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硕森硅钢有限公司、浙江婺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吕斯奕、何梦佳、王和源、施建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华市硕森硅钢有限公司、王和源和施建珍在15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被告在10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七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履行时加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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