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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和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976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422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6-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人本轴承有限公司货款368342.33元,款分三期支付,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28342.33元,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剩余12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货款,原告有权就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3713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7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人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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