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300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4民初42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21 531 723.16元及罚息(按《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涉案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1 214 916.19元。 三、被告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元一酒店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长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元一酒店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长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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