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3MA****LX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2727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7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通、宋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艳波借款本金19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通、宋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艳波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奇亚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闻学儒对第一、二项中被告王通、宋雨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通、宋雨萌、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奇亚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闻学儒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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