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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3MA****LX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3民初2727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通、宋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艳波借款本金19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通、宋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艳波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奇亚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闻学儒对第一、二项中被告王通、宋雨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通、宋雨萌、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奇亚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清芷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闻学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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