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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公(丁)行罚决字[2022]007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至至今,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刘某,在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龙湖天街处担任保安员,于2022年3月3日08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违反规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曾于2022年2月25日被我局处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查,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丁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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