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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滑环罚决字〔2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1
    决定机关 滑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