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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59****2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4167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2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玉诚分公司工程款1524816.16元; 二、被告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玉诚分公司工程款利息23482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玉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899元,退付原告1581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8元,由被告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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