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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2355****64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黔0103执恢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志春、姜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30755.59元以及利、罚息人民币111453.43元(剩余利、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陈志春、姜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7500元; 三、被告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忠斌对被告陈志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四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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