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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2355****64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80号
    案号 (2020)黔0123执恢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149997850.00元及截止至以后2015年9月8日的利、罚息4017559.43元,2015年9月8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罚息,以149997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加50%计算。 二、由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95477.04元。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北海市银滩恒利海洋运动娱乐旅游度假中心,编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30998号、第030999号、第031000号、第031002号、第031003号、第031004号、第031007号、第031008号、第031011号共九个《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1由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1.6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吴成金、林秀英、吴石付、杨华分别在最高1.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成金、林秀英、吴石付、杨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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