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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韩城市王丰花椒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963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802民初541号
    案号 (2019)晋0802执2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王丰花椒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樊效国借款30万元; 二、原告樊效国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王丰花椒专业合作社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数额支付借款,则应归还剩余款项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王丰花椒专业合作社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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