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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89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3087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 二、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综合费人民币7461.88元(上述利息及综合费已计至2016年5月4日,之后的利息及综合费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届满时止)。 三、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520元 五、被告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叶浩燕、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至四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609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2383元,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226元,被告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叶浩燕、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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