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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临江新城73051部队梅林湾农副业基地的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投资人:邵建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泡沫车间照明线路未穿管敷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单位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泡沫车间照明线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8年10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2
    决定机关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邵建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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