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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市地税稽罚【20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3号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三项第一档违法行为裁量权标准:查补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依法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分别处少申报缴纳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2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8
    决定机关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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