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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英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00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抚民二初字第60号
    案号 (2018)赣10执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世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20988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9.8‰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梁强、骆英英、林秋娥、梁红上述第一项中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款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世平追偿。 四、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款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世平追偿。 五、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款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世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世平、梁强、骆英英、林秋娥、梁红、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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