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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英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00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194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6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5
    发布日期 2016-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80001/34/002336/01融资租赁合同已到期租金282636元,该款分五期支付,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0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56527.2元。 二、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80001/34/002336/01融资租赁合同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5个月租金每月47106元,该5个月租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三、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8785.75元、律师费18824元,该两笔款项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四、双方按上述约定继续履行80001/34/002336/01融资租赁合同。 五、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如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可就剩余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并有权取回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租赁物,就取回的设备另行出卖,以所得价款受偿,所得价款超出欠款余额的,超出部分发还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不足欠款金额的,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取回设备明细如下:货物编号为3094640的ST-10哈斯数控车削中心(含履带式排屑器、尾座、带液压顶针)1台、3096721的ST-10哈斯数控车削中心(含履带式排屑器、尾座、带液压顶针)1台、3096728的ST-10哈斯数控车削中心(含履带式排屑器、尾座、带液压顶针)1台。 六、被告骆英英、梁强、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案件受理费18868元,减半收取9434元、保全费2081元,两款合计115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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