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骆英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000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195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6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日期 | 2016-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80001/34/002333/01融资租赁合同已到期租金178950元,该款分五期支付,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35790元,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35790元,于2015年10月22日前支付35790元,于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35790元,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35790元。 二、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80001/34/002333/01融资租赁合同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5个月租金每月29825元,该5个月租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2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三、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7637.58元、律师费13109元,该两笔款项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 四、双方按上述约定继续履行80001/34/002333/01融资租赁合同。 五、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需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如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可就剩余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并有权取回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租赁物,就取回的设备另行出卖,以所得价款受偿,所得价款超出欠款余额的,超出部分发还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不足欠款金额的,被告襄阳市世伟机械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取回设备明细如下:3096359的ST-20Y哈斯数控车削中心(含履带式排屑器、自动对刀仪、可编程液压尾座)1台。 六、被告骆英英、梁强、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案件受理费13696元,减半收取6848元、保全费1508元,两款合计83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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