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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锡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3841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5民初1521号
    案号 (2017)湘0105执2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8-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茂林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茂林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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