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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滨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00061****62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81民初1852号
    案号 (2019)冀1181执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威海滨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6893.91元,并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上述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7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77元,由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53.6元,被告威海滨田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6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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