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泰环罚字【2021】2-2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固体污染 |
| 行政处罚内容 | 限7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7 |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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