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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1】2-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固体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限7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