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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安监管罚〔2018〕监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0月19日,永康市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永康市永拖路57号的浙江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厂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两处厂房用于非法生产油漆(危险化学品)。在调查非法生产油漆(危险化学品)案件过程中,发现浙江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将其中705平方米场地出租给胡银海,于2018年6月30日将其中432平方米的厂房空地出租给吕林华,后经转租,最终上述两处厂房空地分别被郑雄斌(432平米)和吴长发(705平米)租用,并用于非法生产油漆。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浙江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共取得非法收入62441元。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等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陆万贰仟肆佰肆拾壹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8
    决定机关 金华市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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