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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潼南市监处字(2021)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费大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