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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45****8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8民初4405号
    案号 (2018)渝0118执4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9-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日内向原告重庆合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88511.6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以288511.67元为基数,从2018 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 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合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710 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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