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艳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820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503民初63号
    案号 (2017)豫0503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3-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宪昌与被告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宪昌工资2193.33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400元、经济补偿金7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宪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