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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艳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820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503民初342号
    案号 (2016)豫0503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富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000元及违约金1700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富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安阳市远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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