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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广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971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1569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3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4580970.72元,利息6722817.21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如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汤道琼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某处房屋,合肥市某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汤道琼、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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