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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114****2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1民初81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青妹借款本金265000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承担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潘青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20元,由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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