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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有效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23日9时45分,在嘉兴南湖区新嘉街道建国北路748弄福临新家园工地北门口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1时45分之前清理干净污水,我执法人员虞浩天、张鸣于11时55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现场仍有大量污水并未清理干净,该行为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且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8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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