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韩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15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7民初6777号 |
案号 | (2017)苏0707执2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 2、 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156164元、律师费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115616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3、 被告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韩林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 驳回原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 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韩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江苏 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韩林承担。该费用原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