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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15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灌商初字第01236号
    案号 (2016)苏0723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日期 2016-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976885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9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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