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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79****46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779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2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668129.32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4日,后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210万元;二、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300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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