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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79****46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275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3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6行借款本金4220万元及利、罚息1418044.57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4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对上述款项在59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042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259827元,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共同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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