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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370****6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153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众润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垫付票款19,894,997.69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1月18日的逾期利息4,750,000元及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票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允公普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志磊、被告郑宝海、被告李志敬、被告宋香云和被告田春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50元,由被告天津众润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允公普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志磊、被告郑宝海、被告李志敬、被告宋香云和被告田春侠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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