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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华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伟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2168****9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5679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4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与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之和,在扣除人民币3097242.24元)(暂计至2018年2月13日为人民币6295257.76元)。3、申请拍卖、变卖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枫岭头镇320国道南侧的商业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饶县国用(2013)第03596号】及该商业设施用地之上四栋建筑物【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饶(县)房权证枫岭头镇第13024544号、饶(县)房权证枫岭头镇第13024545号、饶(县)房权证枫岭头镇第13024546号、饶(县)房权证枫岭头镇第13024547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000万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申请中确定的应付款。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人民币8000万的部分归被申请人二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申请人一继续清偿。4、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申请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8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9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9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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