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309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初1442号 |
案号 | (2018)川01执恢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18-07-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83029.57元及利息(分段合计: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6%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615%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罚息(分段合计:以29983030.23为基数,从2016年3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以29983029.67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陈永洪、赵淑群、陈国对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陈永洪、赵淑群、陈国、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于(川工商乐字)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41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65.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925.89元,由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维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赵淑群、陈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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