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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永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309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民初43号
    案号 (2017)豫08执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款(含运费、安装费等)266071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该设备款付清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赞原告垫付,待执行时被告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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