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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罚朝字(2015)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703元×3967平方米×10%=278880元(人民币:陆贰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工程造价参照《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2005年)》)。(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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