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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伟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037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67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5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海燕清偿借款本金16343710.19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5月15日止,利息为60314.04元;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按实际欠款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陈海燕对被告曾理锋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委会住宅新区四路8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762152号)的房产,对被告陈海霞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18号楼502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1088985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18号楼501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1088986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07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3022234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地下室096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2083733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地下室097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208373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地下室137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2083734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地下室164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0312083735号)的房产,在3000万元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陈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64469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44469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曾理锋、陈海霞共同负担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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