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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伟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037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66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4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6972064.83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877360.74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9.24%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黄金荣、霍有珍、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陈海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68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黄景凤、吴锡广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二期紫荆园三街21号房产,在最高额7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7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黄金荣、霍有珍、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陈海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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