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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1】07181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2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但并未按规定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羊城晚报(2020年11月24日)》《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变更项目:注册资本,变更前内容为105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内容为450万元人民币;于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中说明“截止2021年1月18日公司的债务状况。本公司将减资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但举报人提供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972民初3814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11182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972民初3813号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9终11181号、《生效证明书》及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粤1972执行2411号,表明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债务未清还,且其债权人东莞市铭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三凡精密机械厂均在正常经营且未改变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其减资决议,仅以登报的方式公告。当事人的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内容为:1.截止2021年1月18日公司的债务状况。本公司将减资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该内容与其在明知有债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所有债权人的事实不符,当事人故意隐瞒未通知所有债权人的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一、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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