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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12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687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房屋保证金231516元、租金7021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3363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6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承担49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1515元,(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反诉费120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开发区方兴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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