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申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802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3043号 |
案号 | (2018)苏1282执13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申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鞠秀玉租金37306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被告仲轶群、江苏久兴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仲轶群、江苏久兴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江苏申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三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2元,费用缴纳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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