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30215****7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3053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恢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全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黄淑霞、林烽债权转让款2587.4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林全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黄淑霞、林烽支付给林桂富、李金芳、林金明、黄淑霞、林烽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万元; 三、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林全钦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林全钦、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88085元,均由林全钦、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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