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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菊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481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04号
    案号 (2015)松执字第05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妙花、叶德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借款本金2,392,000元及截止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按《个人投资经营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上海松企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妙花、叶德弟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妙花、叶德弟追偿。^~^案件受理费30,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5,673元,由被告李妙花、叶德弟、上海松企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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