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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1966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执172号
    案号 (2020)豫0481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贷款本金2884.367157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684.367157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该1684.367157万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2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止,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该1200万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7.84%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至该1000万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在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范围内,对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东段路北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舞国用[2010]第2010014号,房产证号为:舞钢房权证市字第10010384号)及舞钢市金海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舞钢市产业聚集区建设路西段南侧(朱兰高速公路引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舞国用[2011]第2011042号)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在上述第二项贷款本息范围内,对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中段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舞国用(2000)字第2000367号、房产证号为:舞钢房权证市字第09010921号] 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张勇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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