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71966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81民初797号 |
案号 | (2018)豫0481执14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日期 | 2019-04-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386.1497万元,本息共计2686.1497万元,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继续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5.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刘宏云、张勇军、李平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在编号为平工商财押舞2014-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328元,由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76108元,被告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刘宏云、张勇军、李平负连带责任;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书民 代理审判员黄璜 人民陪审员周亚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世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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