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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8****67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0363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媛、汪令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9866.8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739866.87万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9二、被告贾媛、汪令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三、被告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媛、汪令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6元,由原告负担8331元,被告贾媛、汪令尧、瀚云建材公司负担1140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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