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935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1244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8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18585.33元、复利102.31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968元。三、被告贾媛、汪令尧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贾媛、汪令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787元,由被告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媛、汪令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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