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港政罚〔2021〕018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收到台州海事局《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因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将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移交至本机关。《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涉嫌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金双龙1”轮(总吨2315,载重吨3900T)。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浙江数字港航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发现当事人所有并经营的码头靠泊等级为1000吨级。7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委托公司管理人员苏子喜处理此案,执法人员收集了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据。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苏子喜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装卸费用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码头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浙临机617船靠泊在码头,检查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确定该船载重吨为617吨。执法人员拍摄了整改现场照片,并对《船舶营业运输证》、船员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进行采集核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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