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在道路上从事冲洗有损道路的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9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法定代表人:陈增国联系电话:1555862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经查明,2020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陈阿福和王天君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在黄岩模具博览城南侧道路上,进行冲洗水泥搅拌车有损道路的作业。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从事冲洗有损道路的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607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6 |
决定机关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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